膀胱炎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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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对早期的肿瘤手术后,无指征行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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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经过

年7月,因身体不适,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检查治疗。经切片检测,被告诊断原告患宫颈癌Ib1期,遂为原告实施了腹腔镜广泛全子宫切除+盆腔淋巴清扫术加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即出现排尿困难的症状,以至于无法按原计划在一星期后拔除尿管。8月13日,原告遵医嘱入院做放疗。根据操作规程,放疗时不能安插尿管,但拆除尿管后原告无法排尿,因而原告只能带着尿管接受放疗。

在做放疗前,因为无法拆除尿管,妇科的医生为原告做了三次膀胱残余尿监测,但并未告诉原告本人结果。在放疗过程中,放疗科的医生多次试图帮原告拆除尿管,皆未成功。当原告问医生为何要这样做时,医生未正面给予回应,只是说医生这样做自有其道理。放疗科的医生还和原告说,无法排尿的情况,可能会在三五年会好转,也可能一辈子都不会。

接下来的二年,原告因为安插着尿管无法正常排尿的缘故,反复在被告泌尿科住院治疗,但医生一直没有告诉我这种情况会造成肾萎缩、膀胱萎缩并且最终导致尿毒症。由于插着尿管会导致少尿、堵塞尿管、膀胱发炎、发烧、尿液回流肾脏、腿脚肿痛等症状,经医生建议,原告于年在被告处拆除了尿管,通过服用副作用极大的盐酸特拉唑嗪片解决排尿问题(事实上,在放疗结束后,尿管拆除之前,被告就要原告一直服用此药)。

服用该药后,因为尿液会一直滴出,原告要24小时垫尿片。由于服用盐酸特拉唑嗪后经常出现血尿,原告也曾试图停止服用该药,但一旦停药,就会出现腿脚肿痛、肾痛、肚胀、呕吐、晕眩、发烧等症状,因此第一次停药后,原告几乎为此丧命。第二次停药后,上述症状再次出现,因此仅过了三天,原告就恢复吃药。

二、损害后果

为查明和治疗手术后出现的疾患,原告三年来在被告处前后共住院7次(不包括实施手术那次),每月要在被告处每十五天左右挂号一次门诊拆换尿管,每次拆换尿管后,原告经常出现高烧等症状,需要服用药物进行治疗。因为无法顺畅排尿,原告每月需要服用一盒28片装的高特灵(盐酸特拉唑嗪)。

年拆除尿管后,原告一直使用成人纸尿片,每两天就要用一包。此外,原告还在被告处进行过若干次的物理治疗。由于在被告处的治疗效果不佳,加上原告曾多次因病痛发作无法下床,不得已在私人中医诊所进行过艾炙等治疗。

以上诊治与纸尿片等费用耗资甚巨,使原告家庭入不敷出。因感觉被告对原告的病况一直有所隐瞒,为查明真相,原告于年10月,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医院的检查与诊断结果为:双肾积液,右肾萎缩,膀胱萎缩,肾功能不全,而且目前的情况未来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尿毒症。

三、患方观点

经向医生咨询,原告还获知:其实在第一次手术后,在膀胱萎缩前,通过膀胱造瘘手术,是可以避免情况的恶化的。听闻这个讯息后,原告震惊不己,进而恍然大悟,被告隐瞒了三年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众所周知,在医学上,早期宫颈癌并非重大疑难疾病,且治愈率在90%以上,所实施的切除手术也并非高风险的复杂手术。所以,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妇科医生在实施手术时,严重违反手术规范与医生职业操守,存在操作失误或过度手术的情况。

造成医疗事故后,被告的医生违背职业诚信,故意掩盖真相,利用资源优势和信息不对称,对患者百般隐瞒,被告不仅没有如实将情况告知原告并采取最恰当手段为原告实施治疗,反而对原告进行过度诊疗,甚至在面对心力交瘁的原告一次又一次焦急的问询时,医务人员依然不为所动,不是支吾以对就是列出一堆检查数据与专业术语作为敷衍,使原告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最终酿成病情不断恶化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

三年来,原告已经被病痛折磨得身心俱疲、不成人形,原告的丈夫也因为操劳过度,于x医院。如今回想起被告医务人员的视生命如草芥、违背医德良心的冷血态度与行径,原告仍感不寒而栗,甚至细思极恐。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能查明事实、秉公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方观点

从证据的角度看,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答辩人应该对原告方的诉请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五、鉴定意见

广东省x医院在姜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告知不详的过错,被患者目前的肾功能障碍,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20%为宜。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出现放疗并发症、泌尿系损伤,医方放疗前对患者告知存在不足。医方告知被患者需术后放化疗,但相关教科书对诊疗方案已更新,对于IB1期宫颈癌并不是绝对放疗指征,医方在放疗前未告知被患者所有的治疗方案以供选择,存在不足。医方对被患者的排尿障碍及放射损伤的处理符合规范,其目前肾功能障碍是并发症进展的结果。

患者为子宫颈浸润癌,为恶性肿瘤,具有广泛全子宫切除的适应症。广泛全子宫切除术手术范围大,常可导致自主神经损伤进而导致排尿障碍、尿潴留。放疗常并发泌尿系统损伤,如膀胱炎、输尿管梗阻等。综合分析被患者术后病情演进,认为被患者目前的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为排尿障碍、膀胱炎、尿潴留并发泌尿系统感染(肾盂肾炎、输尿管炎等)所致,其排尿障碍、尿潴留、膀胱炎、输尿管扩张为手术及放疗并发症。

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及个体特异性,以及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医学诊断、治疗是高技术性及高风险性活动。疾病的预后与疾病的自身的发病机制,严重程度,发病特点和医方诊断治疗措施相关。在本案,被患者目前的肾功障碍与医方的治疗行为存在关联性,是其宫颈癌治疗的并发症。医方对被患者子宫颈癌的诊断正确,医方的手术方案符合相关诊疗规范,但其在术后放疗告知中未列举所有的诊疗方案以供选择,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七、法院判决

参照鉴定机构对被告过错参与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20%责任。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元给原告姜某某。

#新华社批过度医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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